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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系统

一、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

随着征信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信用信息的不断丰富,个人信用报告在全社会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有限,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则可以较好地解决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供需矛盾。

(一)自助查询替代人工柜台查询成为主渠道

自助查询量逐年直线上升。年查询量笔,分别是年、年的1.1倍和2.5倍。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量与人工柜台查询量的比值也逐年快速增大。自助查询短期跃升为查询主渠道,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机具便捷性高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上机操作,每笔查询总时长通常为1分钟,最长不超过2分钟,即查即得,省却了以往人工柜台查询需要填表、签字、审查、排队等繁琐流程,平均缩短时间5-8分钟以上。

2.市民认知度高机具所在网点醒目位置悬挂人民银行统一订制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服务点”铜牌,共计24块。全市商业银行营销按揭贷款,个在售楼盘自动成为自助查询义务宣传员,市民对自助查询网点知晓率较高,方便就近查询。

3.人机转换率高辖内人民银行4个人工柜台也配备了6台自助查询机,市民即便到了人工柜台也走自助查询通道。目前,人工柜台通常接受持有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消磁等不适合自助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占比约1.5%。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助查询机部分功能欠完善

1.人脸识别技术有待提高自助查询为确保信息安全,利用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人脸识别技术来核实查询个人身份,同一客户用同一身份证到不同的自助查询机上进行比对,存在一台比对失败,另一台可能成功的现象。据统计,比对失败率达7%-10%,影响查询效率和管理秩序。据中国银行株洲市分行东区支行反映,年6月,某客户在该网点查询时因多次比对失败导致情绪失控,将自助查询机显示屏打坏。该例子虽为偶发极端事件但影响相当恶劣。

2.收费方式单一。目前,自助查询缴费仅接受纸币现金,其纸币器局限10元和5元两个币种,不收硬币不找零,且对纸币新旧有较高要求,效率较低。

3.适应性不够自助查询机拍照时对光线比较敏感,有些客户需要反复调整拍摄位置才能正常使用。

4.打印不成功系统不能退款工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反映,由于自助查询缴费之后打印失败,客户与管理人员发生纠纷10余次。为息事宁人,管理人员大多自掏腰包退款了之。

(二)代理网点收益成本倒挂现象突出

以株洲市城区10台自助查询机为样本,其年成本收益情况匡算如下:年查询总量达笔,年收费合计元,运营成本合计支出元,10台自助查询机全年合计收支倒挂金额达元。调查中,辖内多个代理网点反映,自助查询机的维保费用过高,收费最高的达到元/台/年,影响了商业银行代理服务的积极性。

(三)维保响应不及时,影响服务效率。

株洲市最早布放的一代自助查询机已使用近4年,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其故障率逐年上升。调查中,部分自助查询代理网点反映,故障发生时,联系维保方有时响应不及时,甚至维保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即使响应也有12-24小时时滞,“远水不解近渴”,影响了自助查询服务工作效率,损害商业银行对外形象。

三、个人报告查询权限

四、保护信息主体知情权角度看目前个人征信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知道、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有知晓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之一。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存在切身利益关系,公民应当享有知情权:

(一)什么是个人征信知情权

个人征信知情权指信息主体有权获悉征信机构采集了哪些个人信用信息,并获得相关信息解释。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第一,信息主体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被利用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信息主体有权及时知道不良征信记录的产生与存在;

第三,信息主体有权以低成本和便捷方式,知晓自己的信用报告内容;

第四,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其公开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并对记录做出解释;

第五,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哪些机构曾经查阅本人信用报告。

(二)个人征信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报告的运用面越来越广,査询量迅速增长,但个人查询和了解信用报告的各种途径均不够便利,导致个人征信知情权的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不够便利

首先,征信柜台查询网点少带来查询困难和查询风险

一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了征信柜台,开展个人征信査询业务,但是人民银行在各地市和县市均只有一个网点,柜台查询点也只有一个,查询人员较多、排队时间长,信息主体获得信息很不方便;

二是柜台查询单凭工作人员用肉眼辨别证件照是否为査询本人,存在冒名查询的风险;

三是征信中心没有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发统一的前置系统,部分省份仍由查询用户直接在征信系统中查询,不能在系统中保留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原件的影印件,这样不利于非现场监管,并存在档案管理的风险。

其次,自助査询机配置过少。

相比人工柜台査询,信息主体在自助查询机査询时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经人脸识别和联网核査后,就能快速打出个人信用报告。目前已有一代和二代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但各地査询机的配置明显不足,分布过少,给信息主体査询带来不便。

第三,互联网查询适用性不强。互联网查询在客户身份验证、查询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

一是用户注册时,密码设置安全级别要求很高,否则不能通过验证;

二是客户身份验证问题设置难度偏大,比如有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办信用卡时间、贷款时间和贷款类型等明细指标项,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一般不易记清,造成验证通过率低,减少社会公众使用互联网查询平台的热情;

三是信用报告获取过程较繁琐,用户注册后需要数小时甚至一天时间才能得到审核结果;四是已经成功注册的用户需要24小时后才能登录获取信用报告,若注册失败则必须隔日才能再次注册。由于整个验证查询流程时滞较长,网络查询的优越性无法充分体现。

最后,网银查询试点行过少。

目前已经有两家银行在部分省市开通了网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于持有这两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的人来说,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没有开通这两家银行网银的人,就没法查询,适用受到影响。

2.个人信用报告难以获得专业的解释。

对于不具备一定金融基础知识的普通公众,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部分内容难以理解。为获得专业的解读,信息主体必须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咨询,不仅给信息主体带来极大不便,也增加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3.信息主体难以及时获得不良信息记录通知。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数据报送机构负有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大多数机构通过短信通知信息主体。虽然通知却不代表信息主体一定收到通知,如果电话号码变更,则数据报送机构的单方通知是无效的。信息主体通常是在需要办理信贷业务的时候,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发现不良信息记录错误难以得到及时更正,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麻烦。

4.信息主体难以及时获得非法査询提示。

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征信查询即为非法査询,非法查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人信息泄漏、身份盗用等情况,或者查询机构违规操作,当事人不能及时获知查询动态,则给了非法查询者可乘之机。

(三)、加强个人征信知情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1.完善互联网征信査询改进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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