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行动计划》(沪府发〔〕75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39号)相关工作要求,深化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建设和应用,市征信办组织开展第二批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范围
(一)市信用平台子平台建设试点
1.申报主体: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
2.申报要求:
(1)形成本行业、本领域或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依托市信用平台建设虚拟子平台,或依托本单位已有平台建设子平台,并实现与市信用平台数据对接;
(3)子平台应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本行业、本领域或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归集,并通过政务外网向市信用平台实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
(4)建立子平台日志管理制度,运营情况纳入市信用平台统计报告体系,子平台面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
(5)细化落实市信用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子平台管理细则;
(6)区县子平台原则上做到全覆盖,暂不申报子平台的区县需说明原因。
(二)市信用平台服务窗口试点
1.申报主体: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公用事业单位
2.申报要求:
(1)具备规范的服务场所、政务外网、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硬件基础,在区县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优先;
(2)形成面向企业和个人服务、与具体事务办理相结合的应用清单;
(3)派遣固定工作人员负责窗口服务,接受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培训;
(4)建立服务窗口日志管理制度,运营情况纳入市信用平台统计报告体系,服务窗口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5)细化落实市信用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窗口服务管理细则。
(三)市信用平台市场应用试点
1.申报主体:信用服务机构,非信用服务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
2.申报要求:
(1)上海本地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信用服务机构为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获得行业协会秘书处推荐函,市信用平台查询无负面记录;非信用服务机构持续经营满3年,市信用平台查询无严重负面记录;
(2)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应用试点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授权查询的解决方案(相关授权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识别授权主体和查询用途),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备案;
(3)应用服务机构接入方式是安装查询终端或专线接入;非信用服务机构接入方式是在市信用平台布署数据模型,市信用平台反馈数据模型运算结果;
(4)具备较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措施和安全保障技术,遵守市信用平台各项管理制度,细化落实查询管理细则,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备案;建立查询日志管理制度,查询使用情况纳入市信用平台统计报告体系;查询使用结果反馈市信用平台;
(5)接受市征信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查询使用情况,对具有不规范查询行为的,市征信办将停止相关查询服务并将不规范查询的行为记入市信用平台;
(6)预估可以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如形成知识产权成果等);业务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的优先。
(四)市信用平台政府应用试点
1.申报主体: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中央在沪单位
2.申报要求:
(1)围绕全过程信用管理(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开展试点,三阶段全覆盖的优先;
(2)制定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性安排,具有信用分类管理措施;
(3)明确应用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12月31日)、领域、行业以及业务流程、操作环节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和操作性;
(4)应用试点成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并接受市征信办的评估。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10月31日,如申报多项试点应分别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征信办负责组织评审,以书面形式印发试点名单,并在上海诚信网公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申报表可在上海诚信网下载):
(一)申报范围
(二)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试点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申报原因及必要性
(四)申报条件符合情况
(五)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包括进度,制度、机制以及人财物和经费保障)
(六)试点工作阶段目标和预期效益(按进度分别表述)
(七)附件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样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电子档,请于申报截止日前发相关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方式
市征信办联系人:赵晓峰/
申报方旋/
Email:fangxuan
shic.gov.cn申报材料寄送联系人:王晓辉/
Email:wangxh
shic.gov.cn纸质申报材料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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